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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模拟法庭庭审记录(三) |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次数:
“过期火腿肠索赔”案件
时间:2013年10月20日
地点:第二教学楼一号阶梯教案
“原告”:万慧茹
“被告”:王家辉
“审判长”:李君
组织单位:吉林医药学院大学生法律爱好者协会
旁听学生:约450人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万慧茹诉被告王家辉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一案。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原告:法官你好!我叫万慧茹,家住新校区。今天之所以来到这里,就是为了让被告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假一赔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原告,你先陈诉一下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
原告:好的法官。我家住颐馨小区。被告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超市,倒是方便大家的一件好事。那天开业大酬宾,说是全场打折。于是,我叫上朋友一起去超市逛逛,支持支持人气嘛!我看到货架上有“大力”牌火腿肠,标价是五块六毛钱,比平时便宜,还买一赠一。我就和朋友买了一些火腿肠和熟食,当时超市人很多,我们也没细看,交了钱拿东西就走人了。谁知道第二天,我们发现火腿肠发霉了。
被告:这可能吗?不可能过期啊!
原告:明显有黑斑点了!我正在纳闷,朋友把包装纸上的纸条撕开一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原来这火腿肠都过期12天了!你说这过期的食品能吃吗?当时我还数落我朋友,怎么不看清就买?还好,这火腿肠我没吃,也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我想拿这个东西到超市退了就算了。法官,这钱倒是小事,关键是超市这么骗人不对。我到超市后,他们也不给说法,只说下不为例。法官,当时他不但不给我退,还拿我当猴耍!他们那个收钱的小丫头片子一口一个什么“雷人”啊,什么“讹钱”啊,我就跟她理论,她不理我,反而还哈哈大笑。所以,我要求原告赔偿我购买火腿肠的10倍56元钱,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还有我这么多天来的误工费300元,一共是1356元。
审判长:被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法官。我是超市的老板,我叫王家辉,今年48岁。我在小区买了一个门面,开了家超市。这不,开业没几天就遇到了这种事,多不吉利啊!我超市的东西进货渠道合法,没有假冒伪劣的东西。原告说他的过期火腿肠是在我超市买的,可是他又拿不出小票来,还当着那么多人的面瞎嚷嚷,搞得人家都不敢到我超市购物了。我们收银员教训他几句怎么了?要我们赔钱,休想!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你一个学生误什么工啊?
原告:像你这样做生意,我真是怀疑你的生意是怎么做下来的。是,我是学生,没有工作,难道我的时间不是时间吗?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这个道理你都不懂吗?我大费周折地到这里来,就是为了这点钱吗?我是想告诉你,我要给你一个教训,叫你知道做生意跟做人一样,要好好做。
审判长:原、被告先不要争吵。原告,你去被告超市退货的时候,是否持有购物小票?
原告:当时我去了三次。第一次我确实忘了带小票,被他们那个收钱的小姑娘给轰了出来。第二次我特意带了小票。说实话,咱都是老实人,没事谁愿意弄这一出啊?当时,我朋友还数落我说,就几块钱的事,不行咱自己扔了算了。可是我越想越不对劲啊,他明显是把生产日期给遮住了,这不明显是骗人吗?于是我才去了。第二次,我特意带上了小票。卖货的小姑娘看了看我的小票说,你找负责人,不然的话,我也没办法。我就问她,超市负责人在哪?她说,负责人出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她那态度跟买东西时简直没法比。我回到家,坐在沙发上生闷气。朋友还取笑我说,你这人心眼怎么这么小呢,就几块钱的事,想开点。朋友劝我不要跟自己过不去,气坏了身体不值当。要说钱啊真不是大事,关键是我咽不下这口气。这时候,我看见电视上有一个消费者维权的节目,电视上的原告跟我遇到同样的情况,专家还给指教了。我才知道,原来在2009年6月1日,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设置了假一罚十的赔偿性惩罚条款,这下我马上来精神了。既然有了食品安全法我就不怕了,心里有底了。于是,我第三次拿小票到了超市。这次运气好,我去的时候,就看见了被告。我心想,这回负责人在了,就好解决了。说起来就是气啊,被告一听我是来退货的,那脸色就变了,让我在那足足等了两个小时。再说啊,被告一开始就跟我磨磨唧唧不说重点,一会问我什么时候买的,一会又问我那收银小票。我觉得这也是超市的程序啊,我也配合,没想到他看完之后,呜里瓦拉说了一大堆,大意就是我这个火腿肠的纸撕开了,不能退。买了过期的食品,怎么说不能退就不能退呢?你店里卖过期的食品,这明显是欺骗消费者啊。可是他又有道理了,说打电话跟厂家联系联系,说什么小本生意了赔了就亏本了,然后又说没办法解决,还得通过厂家解决。最后他直接蛮不讲理地告诉我:不赔!我在那等了大半天,坐了大半天,说了大半天,人家最后给我来了个“不赔”,我这心里头该怎么想啊?
被告:别把我说的那么可恶。你自己也好不到哪里去,你不也威胁过我吗?如果不赔钱给你,你说你就到小区到处给我嚷嚷去。
原告:我说的都是事实,再说了,你店里的货没问题你怕什么?你这么大反应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被告:我们做超市生意的,说白了就是一个经销商,我们进货卖,厂家的货质量怎么样,我也无能为力。那天我直接跟你说了,我直接把钱赔给你就算了,按你之前说的火腿肠原价5.6元赔,可你死活不肯,你这不是找事吗?法官,您给评评理,原告这是明显的报复行为。
审判长:被告,你具体说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
被告:法官,其实我在开那个超市之前,原告就曾经找到我,要跟我一起合作。我这个人喜欢自己做事情,这样我可以放开手脚大干一场,是赔是赚都是我自己的事。于是,我婉言谢绝了。后来,我的超市很快就干起来了,难道因为这事,原告就记恨在心?这一次明显一看就是借题发挥,想断我的财路,以为自己得到多好的机会,想摸黑我,没那么容易!我告诉你,你也别威胁我,我不吃这一套!
审判长:原告,被告说的是真的吗?
原告:是是是。我和朋友手头上有点资金,寻思做点小生意,于是我和朋友就来到物管,正好碰到被告和他的妻子,更巧的是什么呢?我们看好的是同一店铺。当时我就想,那就合作吧,但被告拒绝了。我都没往心里去。后来我自己想,我是个学生,就打消了这个念头。既然被告提出来,我也不怕什么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被告,我买的火腿肠都过期12天了,也就是说你开业时就已经过期了,还有,我在你家店里买的火腿肠真正的生产日期被那个小纸条给盖住了,你明显是故意这么做的,你在欺骗消费者。
审判长:原告,你说你在被告超市里购买的火腿肠是过期的,你有什么证据吗?
原告:有,我当时购买的火腿肠都发霉了,我就把它放冰箱里了,要不是隔了这么多天,要不是怕影响法庭卫生,我就把它带来了,我这有小票。
审判长:原告,你把小票给被告看一下。被告,这张小票是你超市打印的吗?
被告:是,没错,那火腿肠就算过期了。
审判长:被告,你能解释一下,为什么你超市出售的“大力”牌火腿肠真正的生产日期会被遮住?
被告:这……这……这我也不知道。我从厂家拿的货,我们当天进货的批次比较多,我也没仔细看。再说,就在原告来我超市之后,我就打电话给“大力”火腿肠加工厂反映这个情况,问他们怎么解决,他们也说不清楚具体哪个环节出了错误,他们给我的说法是,可能有的员工把过期的准备销毁的火腿肠当成刚出厂的了,不小心贴上了二次标签,他们正在查,让我等消息。
审判长:被告,既然这样,为什么你在原告发现所购卖的火腿肠是过期食品的时候拒绝赔偿呢?
被告:当时,我完全认为这是原告在故意找茬,他就想来这么一出,往大门口一站,大喊大嚷,这让我怎么做生意啊?以后买东西的人都像他那样,我的生意还怎么做?对于属于我的责任,我已经积极解决了,是原告不接受而已,我完全是被厂家给黑了。
原告:你不要强词夺理,你在进货的时候没把好关,你是有责任赔偿的,而不是一味地推卸责任,再说,我今天到这里来,不是为了跟你讨论责任多少的问题,我是想问你有没有责任。你刚才说了,既然你有责任就该赔偿,我叫你赔偿,那是有法可依的,还有小票啊。
审判长:原告,你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什么依据吗?
原告:法官,我是个有尊严的人啊,那么耻笑我,我精神不受损失吗?我觉得他应该拿1000元弥补我。
被告:哎呦呦,你还真敢要!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你们同意调解吗?
原告:我不同意调解,事先我提出调解,被告不理会,现在他要调解了,我也不干了,我有权争取自己的权益。
被告:你自作多情吧,谁说要调解了,我告诉你,我也不同意,凭什么要我背黑锅。
审判长:既然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双方进行调,接下来由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诉。
原告:法官,我们不能看到这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发生,我要求赔偿时合理合法的。
被告:我顶多是个经销商,出了这种事,我只能找厂家,厂家说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厂家说什么时间解决就什么时间解决,原告要求的赔偿虽然不多,但开了这个头,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我没法办。
审判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现在休庭等候宣判(敲锤)。
审判长:继续开庭。现在宣判:本院认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火腿肠生产日期贴上了双重标签是显而易见的,火腿肠过期是显而易见的。故可推知,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火腿肠存在故意行为。被告的购物小票可证明,双方存在价款为5.6元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倍价款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应以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为基础,本案原告在主张权利过程中经受了相关言辞对抗,但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的产生应基于受害者受到身体伤害,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提的解释》第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金5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在闭庭(敲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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