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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
发布时间:2011/09/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所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
2.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入校后历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学生前1/3,自入校以来无任何考试不及格现象;
2.参评时间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二次(含一次学校二等优秀奖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
3.参评时间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校级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及受处分现象;
5.表现积极,踊跃参加校内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6. 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有群众基础,在同学中间反响较好。
7. 不符合本条第1-3所列条件者:
必须在参评时间上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得学校奖学金(其中一次二等优秀奖学金)者方可申请,其余条件不变。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 名额分配:每年9月30日前,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指数,结合全校情况,统一衡量,分配名额至院(系)。
2. 各单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3. 各院(系)组织学生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的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A4纸一页打印,照片可不贴)。
4.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报院(系)资助工作组审核。
5. 院(系)公示: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以规定形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 全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单位名单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7. 各单位统一领取学生励志奖学金证书及《吉林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表》,按表格中相关要求签章完毕后,将评定表于规定时间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统一组织,将学生奖学金直接打入校园卡对应的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鼓励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感恩他人,回报社会。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作为下一次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参考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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