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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3   浏览次数:

 

    省奖学金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吉林医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省政府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
    5.学习成绩优秀,入校后历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学生前1/3;无任何考试不及格现象;
    6.评定时间的上一学年获得二次学校优秀奖学金(含一次二等以上奖学金);
    7.参评时间的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及受处分现象;
    9.表现积极,踊跃参加校内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10.全国大学英语4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计算机能力通过学校要求的相应等级;
    11.在同一个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兼得。
    三、名额分配办法
    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的奖学金名额按照实体单位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申请,详述申请理由。
    2.院(系)审批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申请情况,在本单位的名额额度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和评选。在审批评选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学生为特别优秀的学生。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全院公示
    学生处对各院(系)审批上报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院批准
    学生处将经过公示后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的名单作为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报省教育厅审定。
    五、奖金发放
    学院收到省教育厅奖学金的拨款后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本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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