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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3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在校大学生创先争优、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学校决定在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评选的对象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本校应届毕业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条  评选的条件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心时事政策。
    2.思想上进,言行一致,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分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克服不良倾向,无违纪现象,敢于同错误行为作斗争。
    4.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讲究个人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
    5.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外语和计算机通过所要求等级水平考试。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二)本科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1.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计算机通过相应能力考试;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或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
    3.综合测评成绩占所在班级前1/3,在校期间连续三年或以上获得各类奖学金,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4.实习期间表现优秀,获得优秀实习生称号;
    5.毕业论文优秀。
    (三)专科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1.通过全国英语相应能力测试;
    2.在校期间连续两年或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
    3.综合测评成绩占所在班级前1/3,在校期间连续两年或以上获得各类奖学金,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4.实习期间表现优秀,获得优秀实习生称号;
    5.毕业考试成绩优秀。
    (四)被授予国家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可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
    (五)对在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对学校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同学,其基本条件符合者,经审批可参与评选。
    (六)在校期间曾获国家奖学金者、毕业时积极支持 “国家西部发展计划”、参加“三支一扶”和到农村任职、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服务的本、专科学生可获得此称号。
    第三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1.优秀毕业生经本人向各院(系)申请,在公开、公示的原则下,经辅导员推荐,本人填写《吉林医药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附详细申报材料,各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校审批;
    2.评选优秀毕业生需提交的材料盖有学校成绩管理专用章的本人全部成绩单原件、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每名申报学生的综合材料,内容包括学生大学期间表现、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分数、获奖情况、毕业考试成绩,并加盖公章。
    3.本、专科优秀毕业生的人数控制在其总数的4%以内;
    4.校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同时颁发证书、奖品等;
    5.凡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校级处分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四条  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初评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份。
    第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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