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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11/05/24 浏览次数:
为使学院科研工作科学有序地发展,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对科研工作认识的正确性,现就科研项目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项目类别
(一)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课题)
是指被列入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各部委基金项目;
2.国家各部委科研发展计划项目;
3.省、市各科研管理职能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简称横向课题)
是指我院人员以吉林医药学院名义承担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或与之合作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技术开发项目;
2.技术服务项目;
3.技术咨询项目。
(三)院级科研项目
是指由学院审批立项的项目。
二、申报各类别项目的要求
(一)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吉林省、市科研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
2.符合学院建设需要,能为学院获得声誉和经济利益;
3.符合各级申报指南要求;
4.省部级、市厅级及院级课题以2年为研究期限;国家级课题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二)申请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
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能为所申请课题累计工作日达到课题研究总时间的70%以上;
4.课题组成员梯次合理。
三、支持申报项目的重点范围
1.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在国内、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2.有较大的影响力;
3.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潜力;
4.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前期工作;
5.与国内外知名学校、企业联合攻关的项目。
四、不受理申报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吉林省和吉林市的科研政策;
2.不符合各级申报指南;
3.已经立项,目前尚未结题或验收的项目;
4.重复立项的项目。
五、项目申请办法
(一) 纵向课题的申报工作,每年由学院科研学术处在接到国家、省(部)和市级科研部门下发的有关通知后,向全院发文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二) 由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协作)申报的项目,如项目第一负责人为我院人员,项目在我院申报,并由合作(协作)单位出具文字材料,在申报书上加盖合作(协作)单位公章;由外单位主持并在外单位申报,我院为合作(协作)单位的,需在科研学术处备案并加盖我院公章。
(三) 纵向课题的申报由各部、院、系按学院下发的通知要求,对所在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择优报科研学术处。对重大项目,科研学术处将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再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
(四)课题申报过程中发生的经费支出,由申报项目的课题组(或申报人)承担。
(五)院级课题由学院科研学术处下发通知后再组织申报。
六、课题立项
(一)纵向课题的立项
1.从科研计划下达部门就具体申报项目与学院签定合同书或任务书之日起,该课题即在学院科研学术处登记立项。
2.项目合作协议书所涉及内容须经科研学术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在学院立项。对于没在学院登记申报,以个人名义在外单位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学院不予登记。
(二)横向课题的立项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课题经费划拨到位为依据,未有经费划入的,不予登记。
七、经费管理与使用
按照吉医院科字[2006]6号《吉林医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八、科研程序
(一)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第一责任人按照各级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答辩;
(三)立项通过后填写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
(四)科学实验;
(五)结题;
(六)科研成果鉴定;
(七)申报不同层次科研奖项。
九、课题过程管理
(一)所有立项课题每年均进行1次例行中期检查。检查主要依据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检查内容主要为:中期检查报告、科研记录本、科研经费支出情况(与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无关的费用,均视为不合理)等;课题检查方式是由科研学术处会同各单位领导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采取课题负责人口头介绍,书面汇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
(二)未能按任务书或合同书如期完成的课题,第一责任人要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没及时提供者视为没完成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学术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中止或撤消该课题的实施:
1.对研究计划执行严重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2.拒不接受中期检查,不按时报送课题进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3.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并拒不纠正;
4.课题负责人离岗一年以上,无合适的更换人选;
5.因其它原因而必须中止的课题。
(三)中止实施或撤消的课题,立即停止其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追回已支出经费。
十、课题的结题
(一) 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在课题结束前依据不同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课题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科研学术处提出书面报告,科研学术处核定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二) 课题结束的成果方式,按照课题合同书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并提交成果复印件或照片到科研学术处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科研学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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