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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
为强化“科技兴院”意识,加强和完善科研管理,形成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的提高,在《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吉医院科字[2004]6号)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修改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实施原则
第一条 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奖励原则。对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技术荣誉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的发放不与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第二条 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以科研工作的实绩为根据,客观评价,准确量化。
第三条 奖励的实施要有利于形成分配制度上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科研队伍的稳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学科和学院全面建设,有利于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有利于扩大学院在社会的影响。
第四条 奖励工作按照本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学院在职教职工、客座人员、在校学生,署名单位为吉林医药学院(Jilin Medical College)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科技著作、获奖成果、专利、科技荣誉等奖励条件,学院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与外单位合作者,成果证书、上级文件等须冠有吉林医药学院(Jilin Medical College)及学院参加者(第2-5名)的名字,方可按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每年初受理一次,奖励的业绩成果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在时间范围内的业绩成果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课题)奖励
第八条 申报科研项目奖。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送的项目,300元/项;申报省部级科研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送的项目,100元/项。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凡获得院外资助经费的中标科研项目(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院除按照吉医院科字[2006]6号《吉林医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给予配套经费外,还给予科研项目立项奖。奖金根据项目级别,获得院外经费多少,分两次发给项目组负责人。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按照上拔经费的15%奖励项目组。
二、部委、省级项目按照上拔经费的10%奖励项目组。
三、省厅级、市级项目按照上拔经费的7%奖励项目组。
四、横向或自筹经费项目按照获得经费的5%奖励项目组。
研究经费到学院财务后先付50%,项目完成后必须填写结题报告并附上研究项目的相关资料交科研学术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支付50%。
第四章 科技学术论文奖
第十条 科技学术论文收录奖。知识产权全部或主要归属吉林医药学院所有,以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和)通讯作者在纸版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经中国科技信息情报所检索确认被收录,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一、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发给奖金20万元/篇。
二、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科技学术论文
1.被SCI(Science Cited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全文,期刊影响因子(IF)小于1时,3000元/篇;IF大于或等于1时,3000元×IF/篇。
2.被收录的短篇(个案报道或一个印刷页)IF小于1时,2000元/篇;IF大于或等于1时,2000元×IF/篇。
3.被收录的摘要,IF小于1时,1000元/篇;IF大于或等于1时,1000元×IF/篇。
三、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研究论文,3000元/篇。
四、被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和工程索引(EI)收录的科技学术论文。被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和EI(Engineering Index)收录的全文,2000元/篇;收录的短篇,1000元/篇。
五、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 收录的科技学术论文。被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收录的全文,1500元/篇;被收录的短篇报道,1000元/篇。
六、被MEDLINE、美国CA(Chemical Abstracts)、中国科学引文(CSCI)收录的科技学术论文,1000元/篇。
七、仅被中国科技信息情报所公布收录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期刊IF等于0.3~0.6时,300元/篇;IF大于 0.6小于1.0时, 500元/篇;IF等于或大于1.0时,按1000元×IF /篇。
八、发表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管理科学等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并被学院列为推荐目录的期刊为依据,奖励额度同本条第七款。
第十一条 优秀科技学术论文奖。获得国家级优秀学术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省部级优秀学术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市厅级优秀学术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奖金分配办法:当论文署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时为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时,奖金各分配50%;无通讯作者时,奖金由第一作者全部获得。
第五章 科技学术著作奖
第十二条 出版科技学术著作奖。经学院同意立项,署名为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主编、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省部级、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科技学术著作(不含教材类)。
按以下标准奖励:
自然科学学术著作,专著类350元/万字(奖金不超过6000元),编著、译著类150元/万字(奖金不超过3000元);
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学术著作,专著类300元/万字(奖金不超过5000元),编著、译著类100元/万字(奖金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主编的科技学术著作获得国家级图书奖,学院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
第六章 科技成果奖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项奖。署名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级政府科技成果奖的科研项目,通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审查获评奖资格,按以下标准奖励1次:申报市级科技奖的项目,500元/项;申报国务院各部委、省科技奖的项目,2000元/项;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的项目,2万元/项。
第十五条 获得科技成果奖项奖。以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学院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等国家二等奖的项目,30万元/项。
二、获得部委或省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4000元、2000元。
具体奖励金额以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参与项目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个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以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
项目奖金×40%×个人排序权重系数
项 目 获 奖 人 名 次
二、以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
项目奖金×20%×个人排序权重系数
项 目 获 奖 人 名 次
个人排序权重系数:获奖名次第二的个人排序权重系数为0.5,第三的个人排序权重系数为0.3125,第四的个人排序权重系数为0.125,第五的个人排序权重系数为0.0625。
第七章 专利奖
第十七条 专利奖。申请或获得专利的奖励条件:申请者(个人或团队)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必须是职务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全部或部分归属吉林医药学院无异议。按下列标准实施奖励:
一、以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一申请授权单位,获得受理的发明专利,1000元/项。获得受理的实用新型技术专利,500元/项。
二、以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的发明专利,6000元/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利,2000元/项。
三、以吉林医药学院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500元/项。
专利权归属学院的专利,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学院从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60%,作为报酬支付给学院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八章 科技荣誉奖
第十八条 获得科技荣誉奖项奖。学院教职工因科研成绩或科技管理等有突出贡献,被各级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授予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以政府正式文件和证书为准。参照《吉林医药学院校内津贴分配试行办法》(吉医院字[2006]12号)政治荣誉奖额度执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科技荣誉奖奖励6000元。
二、部委或省级科技荣誉奖奖励2000元。
三、市厅级科技荣誉奖奖励500元。
四、市科协表彰奖励300元。
被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授予同一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校内不重复奖励。
第九章 奖励经费来源与实施
第十九条 奖金来源。项目立项奖的奖励经费从学院按比例配套经费中支付。申报科研项目奖、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奖、出版科技学术著作奖、申报和获得各级政府科技成果奖项奖、专利奖、科技荣誉奖等的奖励经费从学院科研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奖金发放程序。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于每年1月申报人填写“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附件),向科研学术处提供上年度论文、成果等原件和有关材料。
科研学术处核实与汇总申报材料后列出奖励清单,报学院领导批准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奖金发放与分配。发放各项科研奖金前,申报人务必完善科研归档材料。同一题材和同一内容的业绩成果等,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已实施奖励的项目再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时,只发给与最高奖金的差额部分。奖金由学院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发给各项奖负责人,由负责人交纳国家相关税收后,按实际贡献大小自行分配,各项奖负责人获得奖金不少于70%。
第十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奖励后,发现科研成果有侵权或剽窃等科学不端行为或其他情况而不应奖励者,由科研学术处核实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视其对学院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情节轻重,报请学院相关部门按程序对其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行为,学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获奖人2年内提出调离学院者,本人必须把奖金退回,否则学院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涵盖的科研成果需要奖励或学院对开创性重大科研成果需进一步重奖的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凡属有学术争议的科研成果奖励,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原《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吉医药科字[200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学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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