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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次数:
(吉医院教字[2007]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理学、医学、管理学。药学、药物制剂、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等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护理学等专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研学术处处长和各部(院、系)负责人及教学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四条 各部(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部(院、系)提名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接受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本部(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
2.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
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
2.圆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与论文撰写等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公共体育课及格。
5.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获得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7.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并获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
2.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院纪院规,受两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3.因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历年必修课程考核累计有6次及以上经补考通过。
5.按结业离院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十条 毕业前两周,各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成绩、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或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每个应届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一条 各部(院、系)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的名单逐个进行复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会进行审查评定,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全院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不再受理申请学士学位事宜。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补授学士学位,期限为一年。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参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补授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意见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始实施,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5年5月9日印发)
(2007年4月17日第1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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