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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1/05/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贯彻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在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主职权。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在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指引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使学院在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师资队伍、科技成果、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快速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职称、奖惩、分配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条例,由校长颁布施行。考虑到学院工作的实效性,上述工作可以在教代会主席团或常务主席团上审议。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建房、买房、租房等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院、处、(部、室)两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能,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以部门工会为单位下达教职工代表名额,教职工代表以院(部门)、处、室或教研室和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的代表面,又要充分体现学院是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从事教学、科研和生产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额的60%左右。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部门的党委(或总支)书记和部门工会主席应作为教代会代表,但仍需要经过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任期五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续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院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支持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表决;
二、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有关会议对相关部门提出问题;
四、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党、政领导干部,代表团团长和院工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确定教代会议题的一般程序:
一、会前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院工会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二、大会议题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报请院党委,征求对大会议题的意见。
三、经院党委和主席团审定后的大会议题,提交大会请代表们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院、部、处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一般党委(或总支)书记和部门工会主席应任代表团的正、副团长,但仍需经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常务主席团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同时选举常务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一人,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我院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熟悉该项业务的教职工担任,委员会的组成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和学院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各部门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或总支)会和院(或部门)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或常务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学期的主要工作情况,确定教代会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会和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任务是一致的。
主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和主席团等人选建议名单;
二、组织各种民主协商和群众参与活动,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双向沟通;
三、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我院情况,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召开。代表基本合一,选举工会委员时,非会员教职工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院二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院(或部门)二级教代会参照《院二级民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院教职工“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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