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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经费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

 

    为规范财务工作秩序,加强学校经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各部门(单位)在办理经费结算业务时,必须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一、基本原则
    1.严格预算管理。学校所有开支项目均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定后必须严格执行。超预算项目、增加预算项目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由执行部门负责提交),取得预算额度,然后再安排开支。对无预算、超预算、擅自变更预算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2.坚持分级负责。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明确了执行部门(单位),即由该部门(单位)使用该项经费,并对该项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分管领导负责。需要使用非本部门(单位)预算经费时,由用款部门(单位)和执行部门(单位)联签,报执行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越级或越项审批。
    3.加强检查监督。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人员在进行经费结算时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财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全校经费结算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审批程序
    4.一般流程。经办人填写经费结算封面并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批→财务处会计审核→财务处长签批→分管校领导签批→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会计制单→出纳结算。各院系使用自管经费(办公费、教学活动费、学生活动费等)可省略分管校领导签批。部门(单位)负责人在签批时应在经费结算封面注明经费来源(即预算项目)。部门(单位)使用创收返还经费、代管经费适用上述程序。
    5.审批时间。校领导审批签字时间为周一、周四上午,财务处报销时间为每周一、周四全天,周二、周三上午,其他时间用于财务部门处理账务与银行往来业务。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6.设立财务结算员。各部门(单位)以及规模以上项目(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应指定一名专(兼)职财务结算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或项目的经费结算事宜。财务结算员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任,应熟悉财务结算业务,了解本部门(单位)或项目情况,责任心强。财务结算员由各部门(单位)推荐,财务部门同意并组织培训后上岗,不得随意更换,该部门(单位)一切结算事宜均由该财务结算员负责办理。
    7.建立工程(采购)项目财务档案。各部门(单位)涉及基建(修缮)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标准以上的(标准见本规定第13条),必须将批准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建立项目财务档案,以便进行结算管理和跨年结转。无批准立项文件、合同(协议)不得开支,无验收报告、审计报告不得结算尾款。
    8. 实行大额资金支付联签制度。基建、维修改造、大宗物资采购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填写《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付款审批联签单》,按规定程序签批,并附在经费结算封面后入账;单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部门报学校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附在经费结算封面后入账。各部门(单位)在填写《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付款审批联签单》时,“项目预算名称”必须与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开支表、工程合同(协议)、工程审计报告中“工程项目名称”完全一致。如果是分期或分项工程,可在“工程具体名称”中标明。“情况说明”栏应具实列清,不得删项。
    9.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吉林医药学院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吉医院字[2012]5号)文件和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处会同科研学术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行使定期检查、跟踪监督、结题审计权。财务处建立科研项目财务档案(包括批准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审计报告、结题报告等副本或复印件),无批准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不得开支。
科研项目经费除按规定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仅限上拨经费)由科研学术处统一支配外,均由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使用,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含学校配套经费)的10%。为支持科研,提高效率,财务报销程序简化。具体为:单笔开支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第一责任人签字直接到财务报销,1~5万元(含1万元)经科研学术处长签字后报销,5万元(含)以上以及协作费开支(不分数额)仍按正常规定程序签批,属于设备购置的,还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入库登记手续。
    三、结算规定
    10.实行公务卡结算。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要求,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十三项费用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对上述费用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并持应用未用公务卡审批单报销。结算时,持有效发票和公务卡消费小票按规定程序签批报销,财务核销后,按批准金额打入该公务卡中。
    11.现金管理。现金结算仅限1000元(不含)以下的零星开支和公务卡无法支付的支出,不得将同期发票分开多张单据以减小票面金额套现结算。原则上不借现金,刷卡支付或垫付,特殊情况确需预借现金的从严控制,按审批程序报批。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借款须注明用途并经借款人签字,并在工作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结清,超过期限停办该部门(单位)结算业务,并视情况扣取借款人工资抵偿欠款。借款人岗位变动或调离时必须还清借款,特殊原因无法还清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12.转账管理。结算金额1000元(含)以上必须使用支票结算或帐户转账。使用支票结算时,不允许借空白支票,支票有效期限为10天,过期必须退回财务处予以更换。办理转账业务时必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名称与合同和发票不一致的则需提供证明材料。
    1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必须报请政府采购,结算时由国库账户(零余额)支付,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
    1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科研项目经费购买设备可自行采购)。所有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前必须办理验收和入库登记手续,报销时须提供采购、验收和入库相关资料。图书资料归口图书馆统一管理,购置图书资料必须办理入库登记(各资料室、单位购买图书资料也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入库登记)后方可进行结算。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出租、出售、无偿转让)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的规定,处置金额(原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金额(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待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15.专项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含科研项目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吉林医药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申报项目一经批准应立即组织实施,负责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跟进,保证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财政专项资金的结算必须由国库账户(零余额)结算,财务处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按联签制度审批。跨会计年度项目应办理年度结转。项目完成后,财务处将会同项目负责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16.临时用工、劳务费(劳务派遣、勤工俭学除外)、外聘人员讲课费支出一律实行实名制,除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本人签字等明细表外,由执行部门(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税后正式发票一并报销。可一次一开,也可多次集中办理。
    17.使用公务接待费必须在消费前到校办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实施。报销时将申请单附在经费结算封面后入账,无申请单不予报销。
    18.临时出国人员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出差人员费用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超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部门(单位)领导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因任务紧急、路途较远以及陪同领导等必须乘坐时,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在机票上签字方可报销。从差旅费以外的业务经费(如学科建设费、科研项目费等)中报销出差费用,可按对应标准给予出差补助。
    19.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因此产生的差旅费时,必须有分管校领导签批的会议或培训文件,并将该文件附在经费结算封面后一并入账。
    四、票据要求
    20.办理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盖章清晰;发生日期、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齐全,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为吉林医药学院全称,简写或者带后缀分院等一律不予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刮擦等,票据记载内容有错误的,由出具单位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其单位相应的公章,金额有错误的必须重新开具。
    21.手撕发票和批量购物发票(简写图书资料、办公用品、材料等)必须随附所购物品的明细清单(发票本身能反映清楚的除外)。
    22.发票原则上在同期的会计年度内报销(以发票日期为准),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发票可顺延至下一会计年度的5月底前。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需写出说明并经财务处长签批后方可报销。违章罚款票据不予报销,作废票据不予报销。
    23.除差旅费外,报销发票背面必须有三人签字(经办人必签)。所有签字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不得使用圆珠笔。
    24.原始票据不慎丢失的,需要取得原开票单位的票据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原开具单位的财务(发票)专用章。车船和飞机票等交通票据丢失的需有经办人书面说明,并经两名以上同行或知情人签字证明。所有复印票据和丢失说明均需经过部门领导和财务处长签批后方可替代原始票据结算记账。
    25.所有报销票据均应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粘贴发票时要分类分金额,不同科目和单位的票据要分别粘贴,手撕发票按照金额大小顺序粘贴。票据一次性粘贴较多时,可以在多张粘贴单上粘贴,大于凭证粘贴单(呈批件、合同等)的附件应折成A5纸大小随附。
    26.持国(境)外发票报销时,必须将发票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处根据汇款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结算。
    27.基建和维修改造工程款结算必须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校内自修项目除外),以材料费发票顶替工程款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五、责任追究
    28.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按照审批顺序由前至后依次承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和第一签批人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对事由真实、用款合理、程序合规、借款及时清偿负责;审核人主要对办理程序、执行预算、资金保障、手续完备等进行审核与监督。
    29.对于弄虚作假、违规结算、故意拖欠或长期占用公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财务处将定期予以公布并视情停办其结算业务,扣减经费预算指标,对个人扣发工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3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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