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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预科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是党和国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特殊政策,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内地高等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差异,以及与内地间的地域教学条件、师资力量、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为加强我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关怀,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报效祖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形式到我校学习的学生(内地新疆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条  获奖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
    (三)热爱学校和班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四)按照学校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学杂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一学年内有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依据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标准);
    2.评奖学期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第五条  评定办法及奖励标准: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单独划定获奖比例,独立评审的方式,不占用院系奖学金指标。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大一到大四期间,以每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在院系排名的百分比作为评比依据,全体预科学生按年级排序后,依据年级总体排名的先后顺序,按获奖比例选取符合条件的学生。奖励额度按优秀奖学金标准执行,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50%。
    第六条  评定程序
    奖学金评定采取申报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本人申报并填写《吉林医药学院优秀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申报表》,院系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认定和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下设奖学金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预科班学生代表、学生处代表组成。评定小组根据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在院系排名情况,按照奖学金的比例额度,确定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学生处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同时进行。
    第八条  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之间可以兼得;吉林医药学院优秀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荣誉兼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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