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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委常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党委班子的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常委会主要职权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学校全面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组织、领导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根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学校改革、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医疗等全面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其重大问题;
3.领导全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部署和检查所属党组织工作;
4.领导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5.审批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任免、调整,对全校干部、职工进行宏观管理;
6.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8.领导学校统战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9.其他必须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常委会会议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及上级党委决议等重大问题;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机构设置、干部制度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及群团组织的工作,决定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及其向上级推荐;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全校科(含副科级且职位明确)、处级干部的任免、聘任及重要奖惩,向上级和地方党政机关推荐干部人选;
6.研究筹备学校党委全会、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
7.其他需要由学校党委作出决定和指示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规则
1.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全局性事项特别是研究干部问题,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正副书记不能缺席。如有人因故缺席又确需开会的,要事先通气,事后通报讨论情况。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常委召集和主持。
2.凡拟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要履行报批程序。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征得有关常委意见后,报书记审定。
3.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要经过充分酝酿。应由有关部门征得主管领导同志的意见并提出具体方案,属于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会前有关部门要形成调查论证材料,分送常委和有关人员审阅、思考,然后再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否则,常委会不予讨论。
4.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常委要出以公心,着眼全局,直抒己见,表决时态度明确。讨论中如出现明显的意见分歧,一般应缓议。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经形成决议,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讨论与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5.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的要求,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主要汇报与议题相关的情况,为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6.常委会决议形成后,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书记或其他常委组织实施;需由有关部门落实的事项,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察、催办,并反馈情况。
7.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请假。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缺席人员。
8.常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纪要,由书记签发。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其他人员因公需要查阅时,应经书记批准。
三、常委会工作制度
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根据常委会集体决定及其责任分工,常委会成员应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凡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必须召开常委会议讨论,常委个人无权决定。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处理且来不及集体讨论时,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自觉维护常委会决议的严肃性。决议一经形成,常委个人无权改变。若对决议有不同看法,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提请复议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或上级未改变原决议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散布与决议相悖的意见。对在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提交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在未作出新决定之前,仍按原决议执行。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和讨论的具体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
4.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常委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发现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常委班子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5.实行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制度。主要是通报常委会自身和学校全面建设的重大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措施等。
四、常委会文件批阅制度
1.上级党委机关下发的文件,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呈送分管常委批示、阅办,重要文件须送书记阅批。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文件的落实和反馈。
2.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属于全局性工作或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
3.以学校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应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书记、副书记签发,如书记、副书记外出且急需下发文件时,也可以由主持工作的常委报正、副书记同意后签发。
4.涉及全校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和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原则上要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必要时经全委会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5.各部门或单位呈报校党委的请示报告,一般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汇总登记、处理,重要事项呈送分管常委或书记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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