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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科研水平,鼓励开创性研究,扶持和培育具有创新性、竞争力的研究团队(或人才),增强学院科研竞争实力,为申报省级、国家级科研课题奠定基础,学院特设立“吉林医药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简称:科研基金)。
    第二条 学院每年根据经费预算从行政事业性收入中拨专款用于科研课题的资助。
    科研基金包括以下三类:
    (一)博士科研基金;
    (二)青年科研基金;
    (三)创新科研基金。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择优支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负责科研基金的评审、验收工作,科研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科研学术处负责。
    二、遴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科研基金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申报课题为自由选题,科研基金立项优先考虑符合学院发展战略、促进学院学科建设的课题。课题周期一般为1~3年。已获得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学院科研基金。
    (二)课题立项的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人员结构合理,有一定的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保证。
    三、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第五条 科研基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编教职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博士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是博士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的在职工作人员。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每年不超过3项。
    (二)“青年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硕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的在职工作人员。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每年不超过8项。
    (三)“创新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是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工作人员。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每年不超过8项。
    四、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报的时间为每年10月份。申请者填写《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基金申请书》、制作答辩幻灯片,由各大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学院科研学术处。
    第七条 学院科研学术处组织课题负责人答辩,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长核准后公布。
    第八条 课题立项文件公布后,科研学术处代表学院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科研学术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各持一份。合同书签订后,课题经费开始拨付。
    第九条 科研学术处代表学院对已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学术处于年中对科研基金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学术处提交《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检查报告表》。不能按时提交报告表将视为放弃研究,课题随即终止。
    第十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一年以上无进展,即撤销资助。如所在单位创造条件或调整课题组人员后仍能继续完成课题研究计划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查同意批复后,继续该课题的研究。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如确需终止、撤销课题,则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查,经批准后终止该课题的研究。
    第十二条 违背科研基金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经学院核实后予以全院范围内公布,并追回全部科研经费,该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课题。
    第十三条 资助课题按期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学院提交验收申请,科研学术处负责组织验收、备案和归档。
    第十四条 科研基金课题的结题条件
    (一)提交完整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二)博士科研基金课题结题须在核心级以上期刊(含核心级)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论文,或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一部以上(含一部);
    (三)青年科研基金、创新科研基金课题结题须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含国家级)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论文;
    (四)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吉林医药学院所有,发表论文或专著时要署明“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且课题主持人须为第一作者。
    五、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学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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