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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停课、调课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2/04/26 浏览次数:
(吉医院教字[2012]12号)
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表是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主要依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应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
第二条 停课、调课包括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或授课地点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要素发生变化。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停课、调课:
1.教师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2.教师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重要学术活动;
3.学校大型集体活动或重要工作安排;
4.其它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四条 教师因病停课、调课应出具医院病假证明;出差停课、调课应出具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予停课、调课。
第五条 学校因大型集体活动或重要工作安排停课、调课,由教务处向主管副校长申请同意后调整。
第六条 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停课、调课,教务处将不定期检查教学秩序,并通报停课、调课情况。
第七条 停课、调课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而自行停课、调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停课、调课应详细填写《停(调)课申请单》,经教研室、教师所属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原则上要提前3个工作日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停课、调课。《停(调)课申请单》一式三份,教师所属教研室、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分别存档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停课、调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11月17日印发)
(2012年4月24日第1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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