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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2/03/25 浏览次数:
(吉医院教字[2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设置管理,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专业包括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专业方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成人本、专科专业。
第三条 设置、调整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符合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具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第四条 设置、调整专业必须适应学院发展,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设置、调整专业必须正确处理办学资源与社会需求、招生规模与培养质量、局部利益与整体发展、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的关系。
第六条 设置、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重点发展的,能体现学院办学特色,发挥办学优势的专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设置、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人才需求论证报告科学、充分,原则上年招生规模不低于60人;
2.有与学院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专业建设规划,有符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有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业课教师队伍,基础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有保证,有能够达到有关教学评估基本要求的可行性措施,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4.具备开办专业必需的办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第八条 依据省教育厅核定学院“十二五”期间设置本科专业总数,学院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原则上不再增设全日制专科专业。
第三章 设置权限
第九条 设置、调整专业方向和自主审定专业门类内专业,学院审定后,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设置、调整吉林省控制布点专业,学院审定后,需省教育厅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目录外专业,学院审定后,需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二条 设置、调整专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拟设置、调整专业的院、系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学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申请专业设置审定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见附件);
(3)设置、调整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及有关的调查材料;
(4)拟设置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学院《关于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拟定;
(5)拟设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含任课教师姓名、年龄、职称、最后学历、学位及拟承担课程名称;
(6)拟设置专业的办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2.6月15日前,教务处对院、系的申请给予答复。
3.6月30日前,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4.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按时上报材料。
第十四条 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或备案后,设置专业可在第二年招生。设置新专业院、系每年向学院上报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新设置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将组织实施专业评估与学位授权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置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毕业生能否授予相应学位的依据。
第五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十五条 增设《专业目录》外新专业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由拟设置专业院、系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均为校外,并有一定数量的外省专家)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学院核准。
第十六条 对《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1.对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2.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3.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人才需求的分析;
4.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主要课程、授予学位;
5.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拟设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完成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的书面材料,拟设置专业院、系向学院提交全部论证材料。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201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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