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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16   浏览次数:

 

        (吉医院教字[201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医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以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院自2011—2012学年起,以2011级普通全日制临床医学、药学本科专业为试点,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药学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
        第五条  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可以申请延后毕业。临床医学专业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药学专业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毕业时学生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记。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定位制定学分制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是根据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是学生可根据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是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文化素质而开设。
        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均实行学分制。
        第八条  学分以学时为主要计算依据,学分的最小计算值为0.5学分(2舍3入、7退8进)。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18学时为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36学时为1学分;
        3.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1学分。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具体学分要求参见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免听与免修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每学期必修课教学计划,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
        第十一条  选修课修读实行选课制,选课是选修课参加考核获得学分的前提,未经过选课确认,不能参加考核。每学期末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要求选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不予开课。
        第十二条  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可自学该课程的理论部分,但必须参加该课程实践教学和考核。免听课程考核70分以上者(包括70分)取得学分,70分以下者不取得学分,安排补考。
        第十三条  允许学业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每学期末向开课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取得相应学分,并以本次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80分以下者,该免修申请不予批准。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学生获准免听或免修后,可跨学期跟班听课。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和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选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必修课考核由教务处组织,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建议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90分以上(包括9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任意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包括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40%,具体比例可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自行确定。必修课或建议选修课考核的形式为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任意选修课考核的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作业、论文、报告、综述等。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缓考申请(附有效证明),部(院、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安排随补考进行。未办理缓考擅自缺考的,该课程本次成绩视为零分,标注旷考,不予安排补考。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选修课和补考不办理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必须课或建议选修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如果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分数按60分记,并注明补考。补考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直接以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学生如果建议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任意选修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如果成绩不合格,不予补考,考核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可申请重修或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  对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和建议选修课成绩,采用记载相应的绩点来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课程绩点是课程成绩的系数,最小计量值为0.1,必修课成绩与必修课绩点之间的关系为:以60分为1.0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绩点。60分以下不获得绩点。建议选修课成绩与建议选修课绩点之间的关系为:“优”为4.0绩点,“良”为3.0绩点,“中”为2.0绩点,“及格”为1.0绩点,不及格不获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进行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课程重修:
        1.必修课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2.建议选修课考试不及格或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
        3.已取得课程学分(不包括通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对成绩不满意者;
        4.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课程重修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时,开设课程重修班;重修人数少于20人时,随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记。
        第二十三条  重修考核由教务处单独安排。重修考核及格获得该课程学分。重修次数限2次。第一次重修考核通过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重修后成绩。必修课第二次重修考核通过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60分,建议选修课第二次重修考核通过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及格”。必修课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和考核违纪、作弊者获准参加重修并通过的,该门课程考核只记载60分。建议选修课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和考核违纪、作弊者获准参加重修并通过的,该门课程考核只记载“及格”。重修考试不计算平时成绩,直接以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期考核结束后,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经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下达《课程重修通知单》,统一组织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第七章   升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入下一学年学习时,必修课和建议选修课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20学分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新课程。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原因可以提出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对已经修读并已通过的课程,不要求重修,按原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当学生在进入下一个学期学习时,出现必修课和建议选修课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15学分以上时,向学生提出学业告诫;当学生在第1次出现累计未取得学分达20学分以上时,向学生提出学业警告;当学生在第2次出现累计未取得学分达20学分以上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在第3次出现累计未取得学分达20学分以上时,予以退学。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休学与复学的相关规定参见《吉林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对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须经学生父母签字同意。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院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院。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须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一学期提交书面申请,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核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课程(包括毕业考试、实践教学环节)一次,重修合格,达到毕业标准,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机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从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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