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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树立典型榜样,激励学生创先争优、比学赶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立的各项学生奖励申请、评选和发放。
    
    第二章  奖励项目、等级、比例
    
    第三条  学校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双自标兵”奖学金、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科技创新标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军训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十佳优秀大学生、十大自强之星、优秀寝室、十佳优秀寝室、十佳学习标兵、十大考研标兵、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启航奖和优秀实习生。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奖励16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专科生总数的3%;二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专科生总数的10%;三等奖每人奖励4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专科生总数的20%。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本专科生。
    第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奖励16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10%;二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15%;三等奖每人奖励4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25%。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六条  十佳学习标兵奖学金名额10人,每人奖励500元/年。奖励在专业学习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七条  科技创新标兵名额10个,每个集体或个人奖励500元/年,奖励在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和创业创新中表现优异的集体或学生个人。
    第八条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十佳学生干部在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十佳学生干部名额10人,奖励300元/年,奖励在校学生干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十条  先进班级的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10%,优良学风班级在先进班级中产生,优良学风班级名额10个,奖励500元/年。
    第十一条  优秀寝室的比例为参评寝室的3%。十佳优秀寝室在优秀寝室中产生,十佳优秀寝室名额10个,奖励200元/年。
    第十二条  毕业生启航奖主要用于奖励在大学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届毕业生,名额10人,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具有突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五)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锻炼达标,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奖项的申报评定:
    1.评奖期限内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评奖期限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不参加者;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者。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二、三等奖要求学习成绩加权平均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位居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奖项比例之内;
    (二)选修课和考查课成绩是否计入平均成绩内,由各院(系)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申报条件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吉林医药学院优秀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六条  “十佳学习标兵”申报条件
    “十佳学习标兵”申报,按《吉林医药学院“十佳学习标兵”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服务意识和实践能力;
    (二)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
    (三)参加校内校外各类志愿公益活动,每学期累积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标兵申报条件
    (一)每学期均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以下条件参评者必须具备其中两项或者以上方可参评: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参照《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含增刊);
    2.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专业竞赛奖项;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技成果奖;
    4.已获得校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立项项目;
    5.特别说明:
    科技、专业竞赛:比赛主办单位须为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为协会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者本人须为主要参加人(有个人获奖证书),我校为获奖单位。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70分以上,全年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二)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要求自己,并有很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同学服务,处理问题公正,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  优良学风班申报条件
    (一)具有团结向上、积极肯干、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威信的班级领导核心。全班同学具有思想上进,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尊师爱校的良好班风;
    (二)全班学习气氛浓厚,有优良的学风,全班的平均学习成绩居上等水平。全班平均学习成绩优良率在75%以上,评奖学年内全班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经常开展多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全班学生达到国家体质测试标准;
    (四)遵守学校制定的文明课堂、文明寝室、文明食堂管理规定;评奖学年内全班无各类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优秀寝室申报条件
    (一)寝室全体同学团结奋进、和谐友爱,互励互助,寝室文明整洁、尚学争先;
    (二)参评优秀寝室应有良好的学风,能带动整个班级的学风向前发展;参评寝室的所有成员要在评奖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无不及格和违纪现象。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启航奖学金申报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某项成绩突出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章  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定原则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所有奖励项目采取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参评。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依据《吉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评。评选中要注重申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要侧重对其综合能力以及自我养成意识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各项奖项的组织、联评、审核、公示,归档奖项申报材料,宣传优秀学生事迹。
    第二十七条  院(系)成立由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任成员的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学期初向全体学生通报、宣讲所有奖励项目种类、等级、申报制度、评选程序以及负责各类奖励项目的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各班级成立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和学生担任组员的评奖评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各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1次,时间为每年3月及9月。各类标兵、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1次,时间为每年9月。
    (一)申报校级“十佳学习标兵”的学生,到教务处打印本学期学习成绩单,向所在的院(系)提交申请,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院(系)负责评定,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奖学金登记表》,经班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评选,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审核、公示,汇总后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本人填写《吉林医药学院优秀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登记表》,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认定和审核后,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办公室。
    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办公室根据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在院(系)排名情况,按照奖学金的比例额度,确定获奖名单,公示并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单独划定获奖比例,独立评审的方式,不占用院(系)奖学金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申报各类标兵时,附自我评价、获奖感言、生活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双自标兵”奖学金、十佳学习标兵、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科技创新标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优秀寝室、十佳优秀寝室每年9月评定,“十佳优秀大学生”、“十大自强之星”每年9月评定(二年一次),毕业生启航奖、十佳考研标兵、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实习生,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报所在的院(系)审查,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上报;优秀寝室由各学生公寓主管老师和楼管会成员负责组织评审上报。学生处审核、公示,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类受表彰的学生与集体,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申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类学生奖金,由财务处依据学校审批结果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获奖学生自愿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捐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医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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