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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第二条  优秀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定范围: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所占人数的比例:
    一  等  1600元/生•学年  占专业年级总人数的3%
    二  等   800元/生•学年  占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三  等   400元/生•学年  占专业年级总人数的20%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全面考核后确定。
    第六条  受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期内不能评奖学金;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学年内不能评奖学金。
    第七条  集体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全体成员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学期内综合测评成绩占前33%者,有资格参评奖学金。
    第九条  凡考试、考查课一科不及格者,本学期无资格参评奖学金;学生留降级期间不能评奖学金;最后一学期或学生生产实习期间不参评奖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实行按学期评定,按学年发放,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评完。
    第十一条  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发放
    一、由年级、专业测评小组评选出获奖学金学生的初选名单,经辅导员、系审核,在同年级同专业期班公示三天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二、学校审批、公示、批准后,通过财务处将奖学金于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发给学生本人。如果因某种原因未能按时发放,学校将向学生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获得优秀奖学金者同时获得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ΟΟ七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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