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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十佳优秀大学生”评选办法 |
发布时间:2011/09/03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新世纪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营造蓬勃向上的校风与学风,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十佳优秀大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具有吉林医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3.学习勤奋刻苦,历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学生前33%;每学期均获得优秀奖学金;
4.每学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5.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相应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要求的相应分数线。
第三条 评选的具体条件
以下条件参评者必须具备其中两项或以上方可参评:
1.在校级或以上各类比赛中(如知识竞赛、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等)获奖学生;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表现突出,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者;
3.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4.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或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并取得优秀成绩者;
5.获得国家或省级技术、劳动证书者;
6.自强励志、志愿服务、社会工作、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出色,事迹感人者。
第四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1.“十佳优秀大学生”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评者必须在校就读两年或以上)。
2.各院(系)按照本办法,成立“十佳优秀大学生”评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3.参评者依照参评条件提交申请,各院(系)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面向所在单位 学生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推荐表、个人事迹介绍、个人照片及电子版材料等)上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集体评议后,将相关情况上报学校审批。
5.学生工作部将学校审批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备案。
第五条 “十佳优秀大学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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