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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医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1/09/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综合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所制定的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A、B、C三等,其中:A等每年1000元,B等每年2000元,C等每年3000元。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7.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或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或班级前80%或学习成绩较上学年有进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 名额分配:每年9月30日前,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指数,结合全校情况,统一衡量,分配名额至院(系)。
2. 各单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3. 各院(系)组织学生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的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A4纸 一页打印,照片可不贴)。
4.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并报院(系)资助工作组审核。
5. 院(系)公示: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 全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单位资助名单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7. 公示要求:我校国家助学金采取一次评定、分次公示的制度:即每年10月份根据省教育厅、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评定本年度秋季助学金人员,必须完成班级、院(系)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5月份,各院(系)依本学年上一学期秋季助学金人员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各专业期班春季助学金人员,并将最终名单在班级、院(系)必须完成至少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统一组织,将受助学生资金直接打入校园卡对应的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1.购买高档消费品或有高消费行为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获取资助的;
4.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的,或以其它方式离开学校的;
5.临时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
6.不思进取,考试作弊或者专业考试课成绩不合格者;
7.其它不符合国家助学金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弄虚作假者,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停发或追回的国家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感恩他人,回报社会。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可作为下一次资助评定的参考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助学金评选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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