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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所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
    5. 学习勤奋刻苦,入校后历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学生前1/3;无任何考试不及格现象;
    6.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二次以上(含二次)学校一等优秀奖学金,参评时间的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一等优秀奖学金;
    7.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 全国大学英语4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计算机能力通过学校要求的相应等级。
    二、具体条件
    以下条件参评者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三项及以上方可参评:
    1.在校级或以上各类比赛中(如知识竞赛、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等)获奖学生;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表现突出,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获奖者;
    3.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4.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或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并取得优秀成绩者;
    5.获得国家或省级技术、劳动证书者;
    6.自强励志、志愿服务、社会工作、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出色,事迹感人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的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院、系将学生申请表、综合材料整理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校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完成在校内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核准,并将最终评审结果上报省级教育部门。
    5. 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6. 教育部统一印制当年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各院(系)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表》,按表格中相关要求签章完毕后,将评定表于规定时间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统一组织,将学生奖学金直接打入校园卡对应的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感恩他人,回报社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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