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校规章 -> 正文

 
   
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吉纪发[2011]30号)文件精神,执行“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院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院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持科学决策,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进一步做好决策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工作,增强决策科学性;坚持规范决策,决策事项要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进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在各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运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党委会、党代会、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4.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及人员编制;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院新增融资项目的申请;
        9.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院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10.纪委提交审议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1.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 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等;向上级推荐的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2.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党政机构和二级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人员自主招聘;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  外投资项目;
        6.学院大型活动;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项目支出;
        3.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
        4.重大捐赠资金的支出;
        5.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6.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规则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动议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自主招聘人员应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等重大事项应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讨论进行决策。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实施与监督
        (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二)加强保障监督。
        1.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2.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2023/12/13
  吉林医药学院教师普法... 2023/11/06
  吉林医药学院关于开展... 2023/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 2023/11/02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23/11/02

 

 吉林医药学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