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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吉办发〔2011〕53号)及《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吉医院纪字[2012]2号)、《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医院党字〔2015〕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在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纪委组织实施。坚持走群众路线,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与对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学院党委每年对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考核一次;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整个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责任分明,赏罚分明。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党委负责对学院基层党组织和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科级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落实中央、省、省高校工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的情况。
一、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考核标准
(一)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二)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总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具体规定、教育部“六个严禁”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等作风建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各类办班、各种收费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情况。
(四)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做到与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对教学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保证和推动作用。
(五)自觉执行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
(六)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业绩突出,群众拥护。
(七)基层党组织要狠抓严明纪律和作风建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报告、早提醒、早纠正。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认真协助查处或认真自查自处,纠治彻底,责任追究到位。
二、对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标准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的意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工作成效明显。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具体规定、教育部“六个严禁”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等作风建设规定。
(三)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四)坚持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五)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促进了教学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
(六)科级干部的考核可酌情参照此标准。
第六条 依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秀:达到了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考核标准,业绩突出;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优秀率达到90%以上。
2.合格:基本达到了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考核标准;得到群众的基本肯定;群众满意率达到60%以上。
3.不合格: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考核标准,其中有两项以上没达到标准,或有一项存在严重问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群众满意率在60%以下。
第七条 考核前要认真制定方案,采取述廉述职、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对于考核的项目内容要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束后要对被考核人做出综合评价,进行反馈谈话,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被考核的基层党组织若在第一年考核中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作出说明或检查,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原因,解决存在问题。若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学院党委进行调整或免去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三、被考核的领导干部若在第一年考核中不合格的,由学院纪委进行诫免谈话,一年内不予提拔和重用。若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学院党委进行组织调整。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对象有违纪问题,由学院纪委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考核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工作,严肃考核程序,严守考核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将考核结果向无关人员泄露。考核有关材料由学院纪委保存,严防丢失。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同时废止《吉林医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吉医院党纪字[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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