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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次数:

 

    序言
        吉林医药学院前身是一所具有光辉历史的军队院校。学校的办学历程是:195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空军长春护士训练队正式组建,1954年8月更名为空军461医院附属高级护士学校。1961年4月更名为空军卫生学校,1975年4月改称空军军医学校,迁址吉林市。1986年10月更名为空军医学专科学校,1993年6月更名为空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5月并入第四军医大学,称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2004年8月27日移交吉林省办学。
        建校至今,历代师生团结拼搏,自强不息,立足于为国家和军队培养“下得去、留得住、信得过、用得上、干得好”的合格医务人才,坚持以“三热爱、一献身”(爱江城、爱学校、爱专业,献身国家医疗卫生事业)教育为牵引,不断强化师生的“爱心、恒心、责任心”,积淀了“传承军魂,医德为先;医药融合,协同发展”的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批准的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吉林医药学院”,英文名称为“Jilin Medical University”,学校网址是:http://www.jlmpc.cn。  
        第四条  学校本部注册地址为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过硬,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坚持并大力弘扬“严谨求实、团结奋进”的精神传统,遵循教育规律,强化办学特色,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建设省内有较大影响、东北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的教学型医药院校。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或参与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设立奖、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文体设施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八)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九)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为教学型本科院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广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面向全国招生,教育部批准全日制在校生定额是10000人,按照学校“十二五”规划,全日制在校生达到9300人,其中本科生7950人,专科生1350人。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四个学科门类,鼓励、支持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以医学教育为主,注重医学教育与非医学教育相互促进,医、理、工、管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医学专业,稳步开展理学、管理学专业,适度拓展工学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学校依法确立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广学分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立足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努力服务社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传承“军魂”,积极弘扬以忠诚敬业的“白衣战士精神”为核心的“吉医精神”,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注重医德教育,引导师生强化“爱心、恒心、责任心”。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是学校的最高领导集体,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反腐倡廉、制度、作风建设,部署和指导各级党组织工作,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和团结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的全面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培育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七)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其他需要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由吉林医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各自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医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第一负责人,对学校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扩大学校影响。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全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拟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任免权限任免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惩;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六)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应当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成员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列席人员为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各单位或部门将拟提交议题报主管校领导确定,经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后上会,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决策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研究处理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机构,对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校长办公会根据职能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最终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需至少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以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三)评议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和限额申报项目;
        (四)评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励;
        (五)指导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
        (六)评议成立校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
        (七)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八)维护学校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研究、审议和监督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委员经二级教学单位推荐、学校遴选和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及教学改革的各项规划、方案;
        (二)审议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设置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材使用计划;
        (四)审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改革项目和教学成果奖,并向上级推荐;
        (五)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教学工作,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分院(系)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参照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附属医院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审议和决定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和其他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
        (一)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审批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接受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分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被推荐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审核推荐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人员的申报条件;
        (三)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情况;
        (四)审核外语、计算机、综合能力测试等考核、考试成绩及免试人员的免试条件;
        (五)审核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组合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参与、维护、建设和教育等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经基层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听取、审议校长行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集体福利事项;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在校党委领导下,民主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  吉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加强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成员由校团委在全校内公开选拔,凡在校大学生,经本人申请、民主推荐产生的代表候选人,经组织考核、全校公示后,方可当选为学生代表大会委员。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领导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鼓励支持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统一和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与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各自履行职能,为师生员工提供便捷服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分院(系),分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与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分院(系)实际,制定分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
        (五)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分院(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章;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分院(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院(系)党政正职、副职。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尊重并支持党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协商,研究、决定院(系)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分院(系)院长(主任)是分院(系)的行政第一负责人,对分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六条 分院(系)党总支是分院(系)的政治核心,负责分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分院(系)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分院(系)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根据其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教师培养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附属医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采取下列管理方式:
        (一)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按照岗位要求,采取公开招聘、调入等方式引进教师。学校按照权限对教职工实行聘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额,结合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校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由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指标。师德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师德失范者,学校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按劳取酬,优劳优酬,责酬统一”的收入分配原则,执行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努力建设一支总量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教师队伍,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落实教代会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维权机制,为教职工搭建便捷的诉求平台,及时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公平享有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的权利;
        (五)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通过申诉委员会,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学校重视学生成长、成才,制定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七)学校成立学生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审议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及学生特殊问题处理的相关事宜;
        (八)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吉林医药学院及前身各阶段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曾被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旨在加强母校和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服务并激励广大校友,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影响,为母校的持续发展,为国家的各项事业做出贡献。
        学校校友会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鼓励并支持成立校友分会。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域名等无形资产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育经费来源以教育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依法创收,面向社会筹集教学和科研经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接受的社会各界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与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多笔联签”结合“一支笔”审批制度。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控制大额资金,超过5万的大额资金支付实行联签制度,单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结算。
        第七十五条  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高校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完善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会计实行委派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意识,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保障。
        第八章  校训、校风、校标、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博学厚德,扶伤济世”,由原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李铎亲笔题写。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奋进”。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标为双圆形标识,内圆上方为中国青年书法家协会会员孟繁利题写的“吉林医药学院”校名,下方为学校校名英文全称;主题造型是“医药”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Y”,突出学校的医学专业特质,由背景图案“吉林雾凇”包容,寓意学校傲雪常青、百年树人;“Y”字母上方的“红五星”彰显学校传承军队院校作风的内涵,“Y”字母下方柔和的弧形喻示学校给予学生的希望与呵护,“1952”是学校建校年份。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徽是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吉林医药学院”手写体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校旗是红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孟繁利题写的校名,左上角印有学校的校标。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校歌是《吉林医药学院院歌》,由师生集体作词,白述先作曲。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公历6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 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关于学校章程草案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后予以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工会小组或5名以上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经校长办公审议,党委会审定,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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