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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六不准”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次数:

 

    1. 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2. 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 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4.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5. 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6. 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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